丽水市慈善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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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慈善总会章程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性质:由热心慈善事业的民众、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市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筹募慈善资金,开展社会救助,扶助弱势群体,促进公共福利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丽水市民政局。本会接受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国家、省慈善团体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会会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大洋路(民政局)。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创始基金和各项专项基金;接收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
(二)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开展扶贫救济的抚恤工作。
(三)赈灾救助。开展赈灾救助工作;接收、分配国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资产;抚慰救灾勇士。协助政府开展救灾工作。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助孤、帮残、济困的各种慈善救助活动,资助和兴办社会慈善福利事业以及服务于慈善事业的实业,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积极参与其他社会公益性慈善援助活动。
(五)对外合作与交流。开展同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慈善机构的交流与协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省内外的慈善援助活动。
(六)其他工作。组织志愿者队伍,承担本会慈善项目的实施和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活动。指导团体会员开展慈善活动,加强与市内各公益机构的往来,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七)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编撰有关慈善事业的书刊、资料,研究和介绍国内外慈善事业的理论、方法和经验。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的贡献。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时间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审查各项提案和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结算和善后工作。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制度和财务预算方案,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的任免事宜。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常务副会长主持。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依法科学决策。会议执行会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副会长协作会长工作。
(三)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行政经费来源于创始基金增值部分、会费、行政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项目管理经费。
第二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
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本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会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5年1月13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