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慈善总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慈善资金募集与使用行为,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促进丽水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慈善资金来源的主要形式有:
(一)每年十月集中开展一次“慈善一日捐”活动,广泛发动社会各界人士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赠;
(二)经常性接受海内外社会人士和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的慈善捐赠;
(三)遇有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性事故,开展专项性募捐救助活动;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义演、义诊或专题性“慈善牵手结对”捐助活动: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捐赠的物资进行义卖、义拍等活动。
(六)慈善资金运作安全的情况下,再投资的收益。
第三条 募集慈善资金必须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凡有明确使用意向的捐款捐物,实行专款专物专用。凡捐赠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可根据其意愿决定项目名称,并可留名纪念。
第四条 向本会捐赠的慈善资金,不论数额大小,概由本会开具合法、有效的慈善捐款收据,并登记入册,纳入本会财务统一管理。捐赠资金数额较大的,发给捐赠证书,并可根据捐赠人意愿,举行简朴的捐赠仪式。有突出贡献的捐赠者,由本会给予表彰。
第五条 凡依据《公益事业捐赠法》和税收法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优惠的慈善捐赠,均由本会依法出具书证,并协助捐赠人向当地税务机关接洽办理税收优惠事宜。
第六条 在本会筹建期间募集的慈善资金中,确定500万元人民币作为“慈善本金”,只使用其增值部分,本会成立后,每年通过“慈善一目捐”和经常性接受捐赠募集的资金,除捐赠者有明确意向的资金全额作定向使用以外,原则上50一70%用于当年慈善救助支出,其余纳入慈善本金。
第七条 为救灾开展的专项性募集资金,全额用于该项自然灾害赈济、突发性事件救助。
第八条 通过义演义卖等形式募集善款的,其所得款额扣除实际成本后,全部纳入捐赠收入。
第九条 捐赠者捐赠实物的,除直接可以用于救助的以外,其余实物可通过变换资金用于救助。
第十条 慈善资金的使用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实事求是地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按计划使用。
第十一条 慈善扶助金在使用安排上,对募集数额较大的镇乡和单位给予适当优惠,以体现鼓励募捐的精神。
第十二条 凡属年度预算内的救助支出,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按预算计划审批签发。
第十三条 年度预算外因突发性救急需要追加的救助支出,使用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需经理事会审定,由会长审批签发;l万元至10万元的,需经会长会议审定,由会长审批签发,向常务理事会通报,1万元以下的,由会长直接审批签发或委托常务副会长签发。
第十四条 慈善助学、助医、助困对象、名额的确定,分别与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商定,以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使资助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 每项慈善救助支出,必须完备审批手续和严格的付款手续。由救助对象本人申请,村(居民区)、镇乡签署意见,报本会审批。成批性的救助资金一般都通过银行转帐,委托当地镇、乡发放。零星救助或本会领导上门慰问等资金发放,均须由救助对象在发放清单上签字。
第十六条 本会必需的活动经费与办公经费,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预算,从紧安排,控制使用。每年除由市财政拨款外,不足部分从本会“慈善本金”的增值部分中适当提取,单独管理使用,节余部分留下年度使用。如确因特殊情况超支的,须报请常务理事会审批,适当追加。日常开支,由会长或委托常务副会长签字报销。
第十七条 慈善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政纪律和政策规定,接受财政、审计、金融及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每年审计一次,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关于丽水市慈善总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说明
副会长 李宣才
(2006年2月17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根据《丽水市慈善总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05年1月13日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的十六条:“本会必需的活动经费与办公经费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预算,从紧安排,控制使用。每年除财政拨款外,不足部分从本会“慈善本金”的增值部分中适当提取,单独管理使用。”的规定,根据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9条“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的规定。丽水市慈善总会拟按本年救助支出总数的10%提取慈善活动的成本费,拨入行政办公经费,为补充本会办公经费的不足及慈善活动的必需成本。